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二、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三、97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四、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五、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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