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游禮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麗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麗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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