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劉柏賢 兼法定代理人 劉世傑
王秀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蔡雨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葵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柏賢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至4項請求被告刊登、張貼道歉啟事,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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