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深圳市安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彬上訴人即被告深圳市萬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49,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5,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