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上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訴字第8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等罪,不服本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888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802號,原審案號:98年度交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部份,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過失傷害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述規定乃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其對本案所為過失傷害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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