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結算股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甲○○
台北縣新莊市○○路○段○○號1樓
一、原告因請求結算股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5,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12,573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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