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者。」,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罪,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確定在案。其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二件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佐。故依上開說明,本件受刑人偽造文書受緩刑宣告,因受刑人在緩刑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聲請人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於法並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