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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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林欣怡 被告 林志賢 上列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刑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誤向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該法院即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該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
二、經查,被告林志賢將其姪子 黃翊翔 所申辦元大商業銀行之提款卡,寄出予真實年藉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該集團詐騙被害人匯款之帳戶,所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刑事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13號提起公訴起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19號案件審理後,因無管轄權,經本院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起訴書在卷可考,是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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