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丙○○、久誠工程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程序費用2,000元,
不足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