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25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25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交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民國52.選任辯護人張丕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3923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德寬書記官陳貴卿通譯曾虹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9年5月3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衛生署署立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停車場出口處駛出時,欲迴轉駛入對向沿民權路往柳川東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且依當時之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冒然直接由上開醫院出口處,迴轉往對向沿民權路往柳川東路方向行駛,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由民權路162號(即臺中醫院停車處出口處對面)逆向往臺中醫院停車出場出口處行駛,致甲○○所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與乙○○○騎乘前開機車碰撞,乙○○○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右上臂挫傷、右踝疼痛等傷害(甲○○過失傷害部分,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甲○○肇事後,明知已可能致人於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隨即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逸現場,未對乙○○○施以救護。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記事項依公訴人與被告甲○○之協商內容,被告應於99年10月7日前,捐款新臺幣(下同)伍萬元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而被告業已履行,有其提出臺中法院郵局於99年9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捐款帳號為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捐款金額為5萬元)1紙在卷可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書記官陳貴卿
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