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6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民眾日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95年度除字第86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M0371││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M0372││1│1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