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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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侵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佩君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