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66號原告 費嘉騏
謝杏芬 洪天寶 張耿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藝懷 律師被告 林瑞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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