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94號上訴人 陳佑吉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佳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陳獻南 間因109年度訴字第99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028地號土地部分為新臺幣元(計算式:21,300元X3.32平方公尺=70,716元),1029地號土地部分為新臺幣元(計算式:21,100元X6.17平方公尺=130,187元),合計為新臺幣200,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