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原告 林陳採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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