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張明翔
林文興 廖秋月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鍾義律師被告 郭辰利
郭正義 宋維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