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656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gatanJonathanSardoncill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DagatanJonathanSardoncill
o發本票裁定,惟因查本件相對人係外國人,為明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及其確實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0年11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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