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陳炯憲 被告 丁協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8號卷第5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