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陳文求 被告 李松山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9年度訴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