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日芳選任辯護人佘遠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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