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告 溫邦喆 (原名 溫柏叡 )被告 馮鈞守 (原名 馮凱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89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與訴之聲明,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馮鈞守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關於原告溫邦喆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107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