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李姿諭 被告 莊家文 上列被告莊家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國耀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