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正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正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正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附表:受刑人蘇正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年3月(4次)犯罪日期109/09/15109/06/23109/09/05109/08/29109/09/19~109/09/20109/09/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18號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18號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1/01/27111/01/27111/01/27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5111/10/05111/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37號(雲檢112執助317)(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08/16109/07/17109/07/18109/09/18110/07/07~110/07/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18號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18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9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27號判決日期111/01/27111/01/27112/04/28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110年度訴字第5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5111/10/05112/06/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37號(雲檢112執助317)(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