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281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