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750號債權人甲○○債權人辛○○債權人丁○○債權人丑○○債權人癸○○
樓9債權人乙○○債權人庚○○債權人 陳庭如 債權人壬○○
號債權人辰○○債權人卯○○債權人寅○○債權人己○○債權人丙○○債權人子○○債權人戊○○債務人 廖文誠 即郡仕美容材料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文誠即郡仕美容材料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0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共十六人,均對同一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正裁判費15,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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