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成年人對少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6月4日晚間犯成年人對少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09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55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6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成年人對少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限制減刑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相關判決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