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被告 張瓊霞 原名 張美暖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張瓊霞、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二,自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張瓊霞、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四七五,自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瓊霞、甲○○○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元,餘由被告張瓊霞、甲○○○、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