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