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RONELIODONATOGONZALES)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RONELIODONATOGONZALES)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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