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53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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