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3,0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95年2月27日至135年2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下列款項:(1)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5年3月6日起至115年3月6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前3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8年3月6日起共分204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5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83,534元、利息及違約金;(2)借款550,000元,借款期限自5年3月6日起至115年3月6日止,利息依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自95年3月6日起共分204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5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85,287元、利息及違約金;上開2筆借款履經催討均未清償,依約定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2紙、約定書2紙、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單2紙、催繳紀錄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8月5日新院 雲民碩 一98司拍268字第1650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8月24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9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竹北市│社北││429-1│建│1,206.00│10000分之189│甲○○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築材料│五層│59.96││││││││及房屋層├────┼───────────────────┤範圍│備考││號│號│││││││││││││├────┼───────────────────┤││││││││││││├─┼──┼─────┼──────┼──────┼────┼───────────────────┼────┼───────────────┤│1│460│新竹縣竹北│新竹縣竹北市│六層樓、住宅│合計│59.96│全部│甲○○所有││││市○○段地│國光街6巷16│鋼筋混凝土造├────┼───────────────────┤│││││號429-1│號5樓││附屬建物│陽台:6.09│││││││││用途││││├─┴──┴─────┴──────┴──────┴────┴───────────────────┴────┴───────────────┤│共用部分社北段47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3││共用部分社北段4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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