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春菊選任辯護人邱佩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且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