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Z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有關檢舉獎金事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修法理由表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參酌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
5年度裁字第340號、105年度裁字第611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等裁定意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人因有關檢舉獎金事件(110年度簡字第97號),聲請交付該事件111年1月4日開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僅表示「呈報陳報狀參考用及核對111.1.4筆錄使用」等語,未敘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難認具體明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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