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 呂建國
蔡維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政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壬星 兼訴訟代理 程祖逖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依原告呂建國之薪資袋所載,其於102年2月至102年6月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自102年7月起始調整為32,000元,依此計算,原告呂建國所得請求之特休未休工資、被告政陽公司應提繳之勞退金應為若干?又依其勞退金專戶明細資料,102年至105年均有提繳勞退金,是否係被告政陽公司所提,經扣除後,尚應補提多少勞退金?並請檢附相關證明,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