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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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19189 號裁定(110.11.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北小 字第 467 號(111.03.03)[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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