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17號上訴人即被告私立學語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美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佳彤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3,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