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調字第107號聲請人 楊建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婉甄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楊婉甄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以相對人楊婉甄為被告,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相對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僅於電話號碼欄項下記載「0000000000(已空號)」等語,惟目前電信公司眾多且可攜碼,亦無從確定該手機號碼原係向何電信公司承租,致本院無法特定訴訟當事人及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自與前揭規定不符。惟起訴程式乃聲請人起訴合法之要件,依前揭規定,自有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必要,以符法定程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