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債權人 張瑞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淑芬 即捷達工業社、 陳岳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補正聲請金額之計算式。
㈢釋明支付命令聲請狀第一項究為請求連帶給付或各自給付
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