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美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振登
楊龍永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金順瑞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曾百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