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00號
聲請人 李怡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匯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匯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四、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