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00號

聲請人 李怡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匯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匯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四、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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