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辛○○
庚○○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基小字第7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四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