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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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
4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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