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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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零捌肆公克、壹點貳伍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度毒偵字第七五七、七八七、七八八、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附於各該案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疑似海洛因二包、甲基安非他命二包,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分別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068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管檢字第0960006806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定中心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安鑑字第0960001569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七號卷十五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八八號卷第十三頁、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四○號卷第十五頁),是上開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珈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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