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清償提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5號異議人 廖淑婷 相對人 陳德仁
陳好完陳明珠 翁志誠 翁碧霞 翁崇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16日所為之102年度存字第1304號准予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㈠兩造均為第三人 陳德深 之繼承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及第三人 廖美萩廖淑婉廖宗琦廖美雲廖美智廖淑容 所公同共有,相對人以存證信函向異議人表示將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予第三人 顏守謙 ,設定期間自民國102年10月1日至132年9月30日止共30年,每年租金依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6計算,每年租金於1月10日給付之,並通知異議人應於102年10月8日下午2時前往新北市○○區○○路○○○○號8樓處,領取應得租金,異議人業已函覆並請求相對人提供與第三人顏守謙間之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在案,然相對人置之不理,卻逕行辦理清償提存。㈡相對人之提存通知書於「提存原因及事實」欄位記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於新北市○○區○○段○○○○○○○○號○○○區○○段41、51、85地號土地設定地上權,設定範圍全部,經以存證信函通知前來領取應有部分(公同共有1/1,潛在持分1/35)應得之租金,逾時未前來領取租金,即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受領遲延,依法予以清償提存之」,並於「證明文件」欄位記載「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聯影本」,惟相對人並未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事先以書面通知共有人有關設定地上權相關事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式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以保障共有人之權利;且其他共有人廖美萩、廖淑婉、廖美智更遲至102年10月9日或其後始收受領取通知函,相對人之通知自非合法,不生受領遲延之情事,不得逕行辦理清償提存。㈢本院提存所未依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就相對人提存時應提出足資證明清償提存之原因事實證明文件予以審查,即准予提存,於法未合,為此聲明異議,請求變更原處分等語。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提存法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提存書應記載提存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提存之原因事實;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民法第326條、提存法第9條第1項、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款後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提存事件係屬非訟程序,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凡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予准許,而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審查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清償提存是否依債之本旨而為清償、是否係向有受領權人為之、債權人有無受領遲延等關於實體事項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審查、認定之權限;是提存法第22條亦明文規定,提存人非依債之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又清償提存是否依債之本旨而發生清償效力,及有無實體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爭執時,應由受訴法院以實體訴訟程序依法審認之,並非於提存時由提存所加以認定。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為異議人清償提存,經本院提存所就形式上審核提存書之記載事項,業已符合提存法第9條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存字第1304號清償提存事件卷宗核明無訛,則本院提存所准許相對人清償提存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異議人所執前揭異議事由,均屬關於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本非提存所得予審究,應由當事人另以訴訟方式尋求解決;且有關清償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既非於辦理提存時所需附具,異議人陳稱提存所應就相對人所提出足資證明清償提存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加以審查云云,亦屬無據。從而,本院提存所准予清償提存之處分,核無不當,異議人對於上開處分提出異議,請求變更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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