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盤維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盤維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盤維程因傷害致死等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