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
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應提出95年度至97年度配偶所得資料,並說明聲請人配偶於95年起至迄今工作及收入情形。
㈢聲請人其姊妹之最新戶籍資料,茲因如有其他姊妹均應分擔
扶養父母之義務,並補據法定扶養人(應包括即聲請人父、母、配偶、子女)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歸戶資料。
㈣聲請人父丙○○、母甲○○之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
單),是否有領國民老人年金、農或勞保老年年金或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請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應說明其原因。
㈤提出95年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影本(如無法
提出請說明原因),並說明聲請人95年協商成立,請具體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條件時,聲請人何以未表明反對之意見。而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聲請人主張收入無法償還協商款項,亦請說明該各期清償款項財源來源?若毀諾應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係因何故致無法清償(應附據相關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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