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6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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