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355號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