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淑卿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6,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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