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朝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
109年1月20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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